企业合规管理至关重要,但“合规不诉或免刑”恐怕是个伪命题
政府(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公权力机关)行为依法合规是企业合规管理的前提与后盾。
究竟是因“合规而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还是本就不该起诉或处以刑罚的案件硬要贴上“合规”的标签?——企业合规管理至关重要,但“合规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却恐怕是个伪命题。
——题记
曾经发过一条微信朋友圈引发热议:
究竟是因“合规而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还是本就不该起诉或处以刑罚的案件硬要贴上“合规”的标签?——我们在调研过一些实际案例后,产生了这种挥之不去的疑惑。
企业合规管理至关重要,但所谓“合规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却似乎从逻辑上、法理上和法律依据上都还缺乏足够的支撑甚至存在着某些难以消除的矛盾。——虽然这对法检工作政绩、律师业务收入、学者课题经费都不是坏事。如果“合规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在理论与实践中能够成立自然于国于民于社会都是一件大大的好事,而如果更多是“硬贴标签”则只会给当事人增加无端讼累甚至增添本不应有的法律风险,因形式主义而给社会带来无谓的成本与负担。
实际上,笔者也多次听到办案一线的律师、检察官提出过类似的疑惑,所幸法院刚刚开始“合规免刑”的尝试暂时没有听到过多抱怨。上海某位法学教授、博导评论说:
吕律师提了个灵魂之问。明明可以用已有法律机制解决的问题却偏要“创新”,最后买单的都是纳税人。问题不仅出在官僚体制,还出在学术机制。
笔者素来认为:
政府(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公权力机关)行为依法合规是企业合规管理的前提与后盾。检察机关“强势拓展”尚可理解,来到法院后继续强推“合规免罚”则似有着某种“为改革而改革”之嫌。——毕竟,检察权具有某种主动性与能动性,司法权则理当相对“消极”与“被动”,稍有不慎容易成为卓越法律界领导者的职业败笔。毕竟,我们不仅活在当下,也将面对历史。
法治的基本要义在于:
对公共权力而言,法无明确授权不可为,法有明确规定不可违。——否则,原本旨在规制与服务企业合规管理的“改革措施”,极易成为“权力自身不合规”的产物。
这个问题如梗在喉不吐不快其实已有一段时间,只是众所周知的原因不便列举实例,水平与精力所限也缺乏足够严密的论证。所幸学界和实务界也在以各种视角和出发点关注这项改革,希望笔者这些“稍显冲动”的意见能够抛砖引玉带给有司一些警醒、避免社会一些弯路。对此,从学界到实务界也多有不同声音,典型者如北大车浩教授的主题演讲与武大秦前红教授、西南政法龙宗智教授及朱明勇律师等人的共同发言《“合规不起诉”的批判性反思(点击即可阅读)》。——如何在平等适用法律(公正)与保护企业(效益)之间寻求某种平衡,怎样把握政策的美好初衷与可能由此导致的恶果,则是理论界与实务界都需要不断面对与探索的问题。
引子:合规管理或可成为企业风险管控的有力抓手
感谢志乐教授。
2006年起,我们会同有关机构连续举办了五届“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国际论坛”——从法律风险“防范”到“控制”、“管理”,不断深化与科学,时任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法规局局长周渝波等都曾指导和参与论坛。我们归纳了法律风险的“识别”“预警”“控制”“治疗”(包括“法律手术”),但法律风险管理如何有机地“嵌入”企业始终是个难题。志乐教授讲到企业的“合规管理”或许很现实地使法律风险管理的“落地”有了一个很好的“抓手”或“产品”。
国务院国资委稳步推进法律风险管理的规范,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发布了企业合规性审查的相关文件,对于合规审查与风险管理是一个很好的推进。——中国企业如何走向世界?大成根据自身的观察、研究与实践归纳了“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之路,只是任何机构都无法超越时代与环境。(点击参阅《一次悲壮的尝试》)志乐教授讲“合规竞争力”是一个非常积极能动的战略。三点感受:
一、“合规”应当合什么“规”?
刚刚李冰局长(国务院国资委资本局局长)补充非常到位:除了外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还包括我们走向国际化(如“一带一路”战略)过程中如何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我再补充一点,就是企业对内对外的协议也是合规要求的依据——我素来认为:契约是私人间法律,法律乃公众间契约;契约是零售之法律,法律乃批发之契约。
从律师实践的感受,当下企业最尖锐的是刑事合规问题:国际上,中兴华为孟晚舟都是如此。在国内,我们刚刚解决一起刑事纠纷,就是因为医药企业“两票制”改革背景下药企很容易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刑事风险。我们一方面以所有交易均为真实存在、至少当事人经过形式审查有理由认为交易真实存在为由解决了此案,另外避免此类问题影响到企业的商业模式安全,避免妨碍企业上市。——大成所近来举办了十三场企业刑事合规的专门论坛,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当前企业合规性审查的三大难点及其应对
从法律实务的角度考量,当下企业合规性审查有三大难点:
第一,政府监管如何“到位而不缺位、不越位”
上回证监会的前主席肖钢过来讲中国股市问题,对上市公司(涉及公众利益)的监督是证监会的职责;而今天李冰局长、庆苗局长所在的国资委则是负责国有企业(同样涉及公众利益)的监管;其他市场化主体则为各职能部门如发改委、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负责监管。纪鹏教授曾经尖锐地批评证监会“不能只抓妖精、变色龙而无视资本大鳄”,我亦专门撰文指出“必须管理好‘圈钱者’,同时使政府这只‘有形之手’不能蜕变为‘闲不住、管不好的咸猪手’”。
第二,企业及企业家能否真正重视
首先,企业家重视与否与其是否懂得法律知识技能并不必然联系,关键是法治的理念与对法律的敬畏——刚刚讲到神秘低调的华信叶简明,就是1997年从专业政法院校毕业的高材生也算是我正宗师弟了。
其次,企业老总重视程度与合规管理者包括法律从业者的努力密切相关。所谓“有为才有位”,企业法务人员、合规人员乃至外部律师,都要努力做一个“有份量”的人。我在担任五百强企业或上市公司的董事、独董、顾问期间,就是很强势地要求不能法务与业务“两张皮”,要有机地融合在一起。
第三,提供服务的企业内外专业人士是否独立、适格
我始终强调企业需要有负责日常合规性管理的“法律保姆”,也需要有解决专业问题的“法律保镖”,同时需要内部法务与外部律师的良性友好合作。——我们发现现在最大的问题,就是内外部专业人员如何不要去迎合“领导”、“老板”,能够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专业性。诸多触目惊心的事例我们经历得不少,但基于职业保密性我们又实在不能多讲。
三、政府行为依法合规是企业合规的前提与后盾
企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微结构——合规管理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政府(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公权力机关)依法合规既是国家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企业合规性的基础与前提。刚刚李冰局长讲到合规性首先是政府行为的合规;志乐教授策略地提及:我们要从企业合规入手不断推进社会进步。
论坛开始前我曾当面向马怀德校长致敬,我们也确实需要向怀德校长们致敬!——我从05年认识怀德校长起和他一起参加了不少论坛和活动,他始终致力于法治政府建设令人钦佩,这需要智慧更需要勇气——这是政府执政能力的关键,也是企业合规的基础与后盾。视频关于顾雏军状告证监会一案的点评,同样是在强调这个问题。原本该场论坛一周后与顾案刑事再审的审判长裴显鼎大法官相约就此话题深入讨论......
在此,个人两点倡议:
第一,使法治成为我们的信仰!
第二,使诚信成为我们的本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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